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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查询及分数线公布网站

来源:3773考试网 2017-7-20 21:05:02

一、学校全称: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2871     浙江省院校代码:0048
外省的招生代码: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二、校址:学校有两个校区,分别为浙江省绍兴市曲屯路151号(梅山校区)、浙江省绍兴市站前大道2685号(镜湖校区),两个校区均在绍兴市区。
三、办学地点:浙江省绍兴市
四、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五、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六、招生计划:学校2017年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七、录取规则
(一)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高考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三)男女比例:不限。
(四)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五)无专业加试和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六)对享受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七)录取具体方式
 1、浙江省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批次,执行浙江省高考综合改革相关投档规定,在满足已公布的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的前提下,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若平行志愿投档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对所有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2、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实行院校平行志愿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先录取平行志愿,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考虑征求志愿,如征求志愿仍未满时,学校按规定视情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八)学院确实需要调整招生计划的,向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 机械设计制造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年后按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四个专业进行分流。
2、电子信息大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年后按信息安全与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智能移动终端软件开发方向)三个专业进行分流。
3、财务会计类专业按大类招生,一学年后按会计、资产评估与管理(房地产估价与营销方向)、审计三个专业进行分流。
4、土建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年后按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设工程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方向)、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五个专业进行分流。
5、汽车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年后按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电子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四个专业进行分流。
6、纺织服装类专业按照大类招生,一学年后按现代纺织技术、纺织品检验与贸易、纺织品设计(染织艺术设计方向)三个专业进行分流。
7、以上各专业大类分流时,除上述已明确的分流专业外,如有新设相关专业,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也列入分流范围。
八、特殊招生
(一)高职提前招生:按《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执行。
(二)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按《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执行。
九、学历证书:学生毕业后颁发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十、学费标准:按照物价、教育部门有关公办院校收费规定执行,不同专业学费标准略有区别,最高为7500元/年,最低为6000元/年。按专业类录取的考生,第一学年按专业类内所含专业的最低学费标准收取学费;第二学年起按所选专业实际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十一、住宿费标准: 6人间,1200元/年,4人间,1600元/年,具体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普通高校住宿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09号)执行。
十二、招生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投诉监督电话:0575-88009038,E-mail:zjipcjw@163.com。
十三、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0575-88009064、88009130、88009125、88009123
(二)传真:0575-88009063
(三)联系地址及邮编:浙江省绍兴市曲屯路151号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邮政编码:312000。
(四)院校网址:www.zjipc.com
(五)E-mail: zszjipc@126.com
十四、其他:学校提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设置综合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立“绿色通道”,实行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助学措施,帮扶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十五、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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